由于交通事故,病人(现鉴定为一级伤残)自入院以来的实际护理费现在是120元一天/护工,但是咨询了律师说现在一般只有35-50元一天的护理费标准,这样合理吗?如果向法院提120元一天,法院会予以支持吗?如果不合理的话,还有什么法律可以参考呢? 有关规定: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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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是50-70元,判决有可能支持在医院实际支付出去的钱。出院后的标准大约是五十元。诉请再过也没有用。
追问:如果判决后继续住院或者去康复中心的护理费还是大约50元吗?
那有关规定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完全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话,多出的每日70元护理费有可能从别的名目中得到补充呢?
追问:谢谢您的解答。
实际情况是120一天,那剩余的护理费就完全没有办法得到赔偿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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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按每天6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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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有护理发票,可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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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有合同,可按合同。南京一般是六十元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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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护工的,按实际算,没有的一般按当地护工工资平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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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按江苏农业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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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