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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是公司人事干事,经手公司的住房公积金工作,其爱人与其在一个公司。范从其他单位调入谢所在的公司。谢在办理范住房公积金入户手续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称:范在该中心有两个账户,两个账户不能同时运行,调入前的账户封存后,调入后的才能起封,为了办好手续,只能将范的公积金账户作“挂账”处理,既通过提高其他人的缴费基数暂时寄存在他人的公积金账户上,为了方便,中心工作人员提出挂到谢的爱人的账户上,谢同意。2011年7月又挂到谢本人公积金账户上。2012年1月谢通过努力,经范原单位将范调入前的账户封存,同时又将范调入后的账户经公积金管理中心起封,并于2012年2月17日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范的账户进行挂账转出。转出时,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计算,除去范的8046元外,谢和其爱人的账户计还多出4398元,谢当即表示,这钱是公司的,是挂账时计算失误造成的,应退回到公司,当时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就办理了手续。为了说明情况,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天还出具有证明,谢和爱人、范的住房公积金明细表及财物抵回手续。2012年3月,谢所在的公司的上级领导来到公司调查,认定谢的上述行为是侵占,4月份对谢进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请问专家,谢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

刑事案件
2013-10-17 20:51:4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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