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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原告与被告原定利息为月息3分。于2009年5月31日法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元,并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原告自2007年4月17日至2009年3月16日的利息。(2007年4月17日是借款日,2009年3月16日是起诉日。)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原告于2009年8月申请了强制执行,但至今未执行到位。请问从2009年3月16日至现在被告要支付给原告的利率是多少?谢谢!

婚姻家庭
2013-10-22 19: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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