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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2日签订了房屋定购协议并交纳3万定金,协议要求自签订之日起九天内交纳首付签正式购房合同并办理贷款。由于个人情况变化,自愿放弃购房并告知销售人员且对方未提出异议,但无新的书面协议。协议上说逾期不交首付等同自愿放弃且不退还定金。并可出售本房给他人,我们没有异议。本以为此事了结,但在10月10日房产公司却又寄来了催款通知单,说多次催款未交,定金不退房屋可转售,告知七天内可再交款,并说期间对房产公司造成的损失由我方承担。请问我方有什么法律责任吗?协议中只说逾期不交等同自愿弃权,我方还有什么后期的法律责任吗?怎么才算了结此事了呢?谢谢~ 没有到诉讼的地步,现在只是有催款通知书,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只有定购协议,并且定购协议只是说逾期不进行正式合同签约则定金不退,房屋可转售他人,没有其他条款了。不知道可能有什么法律责任,应该怎样处理避免更多问题,怎么能了结?定金不准备再要回了,怎么才能算了结?定购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样的,时限是多久?

合同纠纷
2013-10-15 14:17: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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