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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起诉书称依据《刑法》第234条、25条1款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27条、17条1款3款、67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于2013年5月17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经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同时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了,请问律师法院会对该被告人如何判决?

刑事案件
2013-10-15 1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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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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