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其职工失业后,可以申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金的领取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包括下列情况: (1)终止劳动合同的,即合同到期;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二、失业金的领取金额标准 1、 失业金的金额标准按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如江宁区职工2010年平均缴费工资为1583元,那么职工失业后平均每个月可领取 1583*40%=633.2 元失业金。)
三、失业金的领取期限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参保缴费满一年可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待遇,缴费满2年可领取4个月失业金,依此类推,最 多可领取24个月即两年时间; 3、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