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与外地一个客户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因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签订地点等事项,现因尾款没有支付于对方,对方在当地的法院给在成都的我发送了一份民事裁定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请问当地的法院发送的这些是否有效?是否违背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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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话,对方只能依据24条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起诉,你们的合同履行地是不是在对方那个地方?不是的话可以申请管辖权异议。
需要法律帮助的话可以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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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申请管辖权异议的,需要帮助可以直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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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赶快申请管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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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需要具体看一下货物买卖合同里面是否约定了争议管辖的法院?建议电话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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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