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爱人于2008年结婚,期间她于2012年以她婚前的房产作抵押在银行办理最高额贷款20万元,并于当天转至她妹妹账户,此后的银行贷款一直由我爱人归还,目前我们正在办理离婚手续。请问:一、她不承认贷款转至她妹妹名下为借款,而是赠予行为,是否有效?我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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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爱人未经你的同意擅自资助与你爱人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而对银行负有债务,因此该笔银行债务应由你爱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你们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你爱人已偿还的银行贷款部分的金额,也应当算入夫妻共有财产,即,其他财产分割完毕后,你爱人还应当按照[你的财产分割比例*已偿还贷款金额]支付给你,贷款尚未偿还部分,应当由你爱人以其分得的个人财产清偿。而对于借给你爱人妹妹的20万元部分,你若想主张分割该部分,你必须与你爱人共同负担银行贷款,即你爱人已偿还的以及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均应当从夫妻共有财产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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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所得的财产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以此主张分割20万的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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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可以主张分割该20万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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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所得的财产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以此主张分割20万的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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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