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我父母出钱购买了一套房改房,但房契是我奶奶的名字。现在我奶奶已经去世,我叔叔不承认我们出钱的事实。
关于出资的证明,我们有收据和当年提款的存折。问题是收据上“今收到”一栏是我奶奶的名字,因为当时只有她有资格购买房子,房契也是她的名字,所以必须这么写,同时“交款人”一栏为空。
当时的交款方式是:我们到我爷爷单位领取“活期取款单”和“现金送款簿”,然后带着存折到指定银行,银行从存折上取出钱(应该和购房款一分不差),然后我们拿着“现金送款簿”第一联回到我爷爷单位,换取收据。购房款就从银行直接打到指定账户了。那个存折的名字是我母亲,上面写着某年某月某日取出多少钱,我们一直留着这个存折。
这能否作为我们出资的证明?从资金流转的过程中,我们还能找到什么有利的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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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你所说你家手中有收据,还有与收据数额完全相同的存折记录,可以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
可能的话还可以找证人。
另外,关于房子的所有权还要结合居住状况、老人与儿女的生活状况而定。
不过,当时未留下书面协议对你家是有些不利的。因为如果单单证明出资情况的话,对方如果争继承权由于房产价值的增殖分割还是有一定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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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爷爷单位应对购买的流程出具证明、查银行保存的活期取款单、单位保存的现金送款簿以及存折、收据,可以证明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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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能反映事实的资料都可以作为证据。具体效力,需要在庭审时由律师随机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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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能反映事实的资料都可以作为证据。具体效力,需要在庭审时由律师随机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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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