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朋友用内陆朋友A和B的名义注册公司(零投资),公司建立资金为内陆朋友A和内陆朋友B各占股50%(实际投资资金及经营管理为台湾朋友,A和B均只是法律名义出资人不参与公司任何的经营管理与公司也无任何经济联系,),法人代表是A,现在台湾朋友想将法人代变更为原股东B(原法人A变更为股东),请问做为股东和法人的A或者B会承担怎么样的责任,作为B又将面临怎么样的责任变更?B要如何做才能避免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B现在有必须承担的责任,那在名义上撤股会不会可以避免等,因为该开始A和B同意帮忙成为股东和法人的时候没有意识到相关法律责任,烦请帮忙解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