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有这样问题请教您下:
我母亲在2002年12月7日从邻居手里借款3000元(利息2分),转年2003年10月23日又从该邻居借了3700元,该邻居说把两张欠条合一起,这样我母亲又打了张7300元的欠条。(3000元,2分利,10个月,3600元+3700元=7300元)邻居没有销毁前两张欠条,结果出现了三张欠条:一份2002年12月7日3000元。一份2003年10月23日3700元,一份2003年10月23日7300元。2004年初我母亲找该邻居结算欠款,(拿张一万元存折去的,邻居当时说有急事没有结算。劝说我母亲把存折留下,我母亲同意了)事后2004年8月份该邻居找我母亲说结算欠款,邻居以欠条丢失为由打了收款6350元。(以现金结算,忘记存折还在对方手里)今年才发现存折丢失的事情。去银行调取取款凭证发现该邻居在2004年3月27日已把存折里钱取走。我想咨询下律师:1,我怎么样通过法律才能把存折钱要回来?需要什么证据?2,如果起诉对方,对方要求还欠款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