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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现在新劳动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人员数量不能超过企业正式工的百分之十,企业要求我们自动提出辞职,解除原有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然后每月多给我们300元,要我们自己交社保。请问这种形式聘用我们合理合法吗?这种情况重新签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吗?不是签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给我们交纳社保吗?为什么可以聘用我们又可以不给我们交社保?这样,我们一下从职工变成了灵活就业,享受的待遇相差太远了。如果我们在工作时造成工伤,又如何解决?对企业就没有任何约束力了吗?企业这种做法有法可依吗?请帮帮我们这些生活在底层的人!!!

劳动纠纷
2013-10-11 10:22:5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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