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于2013年8月8日,我所驾驶的皮卡车在浙江宁波余姚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位72岁的老人驾驶的一辆电动三轮车横过马路时摔倒了,然后我避让不及时,我也不知道他摔倒后我的车轮有没有碰到他,反正我的车子没有明显的痕迹,于2013月8月26日经治疗无效死亡,到现在交警还在调解中,要我一次性赔清死亡金及医药费。请问这个事情要怎么处理。交警说可以判我的主要责任也可以判我的同等责任,说我的责任是两点,一是路口超速,我当时也不知道速度多少,但我录笔录的时候说的60公里每小时,二是我没有让右侧来车。老人家的责任也是两点,一是无证驾驶,二是没有让主干道的车子先行,他这个三轮电瓶车是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请求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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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种情况下同等责任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主责,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建议先跟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只能让交警依据实际情况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各方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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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责任划分以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为准,电瓶车超过标准速度是属于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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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如果达到一定的马力属于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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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结合具体情况认定,尽快委托律师和交警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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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会同全责呢?交警忽悠你的吧。如需要进一步咨询,欢迎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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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出了这么大的事,还不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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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