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
你们好!
目前我有一情况,想借助大家的专业知识解答。
具体情况:
我是一名商户业主,我于2005年4月与甲方进行了商洽,商洽后,于2005年4月3日与甲方签订了合同,并一次性向甲方付清了费用。在合同签订后的一段时间里,我发现先前与甲方商洽的很多问题甲方没能得到兑现,而且所租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订立时的面积不符。事后多次向甲方交涉,但甲方一直没有给予明确答复。
我请问,这种情况属于欺诈吗?我可以提起诉讼吗?提起诉讼,是哪个方面的诉讼呢?通过诉讼,我可以提出哪些合理赔偿要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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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们所签的合同条款对你所称的对方的违约情况是否作了明确规定?
2、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是否约定了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有无证据证明对方给你造成经济损失?
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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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王良友律师的解答。
我们所签合同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方违约情况,违约金也只有我们乙方牵涉,合同中并没有列出甲方的违约处理办法。现在的问题就是没有证据证明甲方给我们造成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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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