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期限1年,第2年没有另外签合同,只是继续交收了房租继续用着。现在房东突然要涨价,我要协商。房东不给协商,以租房合同过期一年了强行搬出我的财物,造成我的损失。我可以起诉吗?咋办呢?
-
看你们原合同如何约定吧。
追问:与孙律师短信、电话后没能谈具体事情(因为孙律师手机不能收看关于房租合同等彩信),有其他愿意受理起诉的律师吗?祈盼受理代理律师快点联系我们。
起诉法院是平湖市人民法院,初拟起诉状—— 民 事 诉 讼 状
原告:李**,男,汉族,1967年9月27生,住:浙江省平湖市**村一区33号。电话132218******
原告代理人:邹**(邹*),男,汉族,1947年9月25生,住:浙江省平湖市**村一区17号。电话133858*****
被告:嘉兴市**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潘**,电话:1596739********。地址:嘉兴市**路221号。
请求:
1、责令被告赔偿2013年9月16日和7月11日原告278号营业房财物损失共计86000元(捌万陸仟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3、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产生的误工费暂定为5天共计750元。
4、向原告承诺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侵权事件。
理由:
1、原告在2011年6月23日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2011-251的
《农贸市场与经营者租赁合同(嘉工商(示范)2003-1-02)》(简称:2011年合同)缴纳了陸仟捌佰捌拾伍元,租赁**农贸市场278号营业房,从事水产经营商务。(附件1。)
2、在2012年6月原、被告双方依照2011年合同缴、收了租金,相安无事。
3、在 2013年6月29日原告收到《278号门面房租缴费通知单》(简称:6.29通知单)写明“李** 经营户:根据你同我公司约定的房屋租赁期限于2013年6月27日期满,现通知收取 2013年6月28日到14年6月27日门面房(仓库)租金。请准备好现金交纳,缴款日期自7月3日至7月10日结束,(上午8点至11点下午14点至17点)。嘉兴**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骑缝章上半)2013-6-29嘉兴**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章)”(附件2)。但是,2013年7月3日原告到被告办公室交房租时被告拒收柒仟元现金,提出要收12000元(壹万贰仟元)。双方协商无果而散。
4、虽然原、被告双方自2011年合同之后再没有另签租赁合同。但是2012年持续着原租赁关系相安无事。从6.29通知单也显示被告继续延续2011年合同的诚意。但是,在2013年7月11日有7、8个陌生人来要原告支付商铺租赁费壹万贰仟元。因为原告从未见过这些自称收房租的人,要他们出示证件,这些人二话没说就砸开原告278号商铺门锁,把商铺内原告的财物抛在门外。当原告向被告报警后被告说来人是业主而不受理报警。于是原告向乍浦派出所报警,后来民警到达时这些人才如鸟兽散。致使原告几十年如一日正常经营的财物损失惨重。
5、从此原告几次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提出部分赔偿部分充作房租),均遭被告拒绝。
6、在2013年9月16日,又是这7月11日来过的7、8个陌生人来把278号商铺内原告的财物抛在门外,原告再次报警,由乍浦派出所民警工作几天才作出《处警情况说明》(附件3),出警民警钟*(警号045***)告示:在**派出所存档有相关的出警、处警及原告的损失清单等等处警资料请法庭随时可去调阅。
综上所述,原告依法提起本诉讼。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