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社保行政部门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后,作为个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简单程序是什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者之间是否有一定的先后顺序?
2.用人单位为个人缴纳工伤保险,在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认可该事故为工伤,并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行政部门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此时,如果个人提出行政诉讼,被告是否只是社保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有无关系?
3.于4月1日申请工伤,社保行政部门2个月后才进行受理,1个月后做出行政决定,中间无任何书面通知给当事人,请问此行政行为是否合规?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