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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残诬陷告对方伤害,先要求警所拘留对方,后因心虚,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近2万。对方有证人证明,还亲眼见他们做伤口。伤情与当事有矛盾,诊断称清创缝合,其自讲缝了四针,验伤单称有2公分裂痕未写有缝针,只是轻微銼伤。半月后碰面见不到一点伤痕。请问能反诉诬陷罪吗?怎么诉。

刑事行政
2013-10-03 23: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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