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移交法院后的刑事案件没有开庭前,能否退回检察院重新立罪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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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对法院建议检察院不同意或规定期限不回复意见。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2、 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上述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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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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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有权选择是否退回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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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后查明起诉罪名错误的,可建议检察院变更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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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的,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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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有这种可能性,建议说清具体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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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