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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某于1988年在某村西山坡开垦土地约8亩左右,作为耕种地,并在其栽植果树400多棵。原告在开垦此片土地地期间已经在当地林场备案记录,并在耕种经营期间,每年均向林场缴纳一定数额契金。此片果园原告经营数年后由于果树效益不佳及个人原因,将此片果园暂时闲置撂荒。但2013年春季,被告在未与原告沟通商讨的情况下,私自将原告方的400多棵果树全部砍伐,并铲平土地,耕种上了大豆,占为己有。 对于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砍伐他人果树,并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原告可以得到什么样的法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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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9 18:15: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