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北京,本人08年五月在上海和北京这个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在上海的xx做机电维护,属于xx的外包,当时上海的这个地方属于北京业务分部,09年十月上海xx的外包合同人员不需要这么多人,其他的在上海别的外包工作,当时由于杭州也有北京公司的外包业务,公司当时给本人商议去杭州工作,09年09月本人去往杭州x从事实验室机电维护,2012年5月本人在杭州和北京公司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截止2013年8月公司于杭州诺基亚的维护合同丢失,杭州分部也不存在了,公司安排先带薪休息一个月,时候公司发委派书,委派去上海工作,由于本人在杭州安家,去上海工作对本人生活带来不便,本人回复书面文件不予接受理由,本人合同没有可以任由调派一项,不予接受,请公司履行合同,半月后公司改口以上海出差,由于本人要求公司发放出差申请表格填写,公司回复,没有这个程序,说我不服从公司调派,说公司员工手册37条《无故旷工3天或者一个月累计6天,一年内累计8天等严重缺勤行为》开除本人,请问这样合理吗,我要怎么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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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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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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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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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