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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与一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一项目,该项目是我一手操办成功, 签订协议时,以我做为该公司一地市分公司经理为条件及投资资金50万元(既20%的股分比例)合资买下一地坯。现正准备开发。利润可观。合作近一年,我认真履行经理职责,而今年2月,这一公司总裁没与我(合作人及股东)商量,擅自重派负责人到当地。让我协作工作,我服从管理,但去年协议书让我自付盈亏。是否违背协议。我提出退股及补偿。我想请问,补偿金如何赔偿最低限额应是多少,我的股金及赔偿最长归还期限及最长期限是多长。谢谢!

公司企业
2004-04-09 19:13:0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1)你与该公司是合作关系,双方对该项目是按出资比例分享利益、分担风险, 因此协议书约定由你自负盈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你若提出退股,补偿金若有协议约定且该项约定是有效的,则按约定的标准计算,若无约定则可能要做评估。最长归还期限没有法律规定,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
  • 谢谢,我还有一事相问,当时做为合作条件,他们下了聘任书任我为分公司经理及合作期限三年,(2003-2005年)而现在他们又重新委派负责人是否违约。
  • 我现在不很明确我和他们是什么关系,当时我和他们合作时有协议明确规定我为分公司经理,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并自负盈亏。同时合同明确我的股分为20%。从去年三月至今年二月我一直在认真负责工作中,他们于今年二月,没与我进行商量突然派人去负责分公司的日常工作,让我协助工作。
  • 如上述内容写进合同,则构成违约,如只是在合作过程中为公司内部管理而下的聘书,则不构成违约。
  • 你占有20%的股权,但不知道你是不是该公司的董事,如果你既是董事又是合作开发的一方代表的话在召开董事会的时候召集人有义务通知你参加董事会会议,否则,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是不合法的。因此说,对你职务的任免决定的作出也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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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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