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因医疗过错伤害,去世,87岁,生前有一女儿,因患小儿麻痹后遗症,二级残疾,靠单拐行走,一直靠我母亲抚养,现年54岁了。能否以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要求“按照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这一条规定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需要什么证明,可以要求多少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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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残疾证等,到法院起诉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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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按具体情况核算。如需帮助,可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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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据此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具体数额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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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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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医疗过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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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