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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7年我租了一块六十年代公有制企业因大火烧毁所遗留下来的土地,并在上面建了七间门面做生意,租地协议一年一签,时间没规定的,在去年年底我家门上出现一张告知书,叫我自动清理财产并搬走,说这地已经转让,上面的公章是假的,伪造了八十年代私有制时期的印章,且当年的厂长也没签字,双方的买卖也没存在现金的真正交易,今年正月买方说自己已经买走了我造房子的地皮,而对我的七个门面及私人财产全面的毁坏,就这件事我能做刑事诉讼?

刑事案件
2013-09-24 08:22: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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