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妻2005年经美国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包括婚姻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分割。判决书上有法官的签名,接着是由我与前妻双方的签名,表示认可该判决的形式和内容。现在前妻在国内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我正在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美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有人告诉我中级人民法院可能只承认婚姻关系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中级法院可能对财产分割不管。 请问:我与前妻双方都签名认可的美国法院判决书能否认定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书面约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