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6年与前夫协议离婚,协议中规定孩子由我监护,他每个月出1000元抚养费,并要求其在每个月的15日前将抚养费汇至我的建行账户。但自离婚以来,他从没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时间及时支付抚养费,总是推后或需要我与其严重交涉才给,现在经常是3、4个月要我找他他才补齐拖欠的抚养费,并且要看他情绪如何、心情好不好,高兴时他也许就给了,不高兴时则继续拖延、不给抚养费...我觉得他这样做完全是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行为,也影响了我与孩子的正常生活,我想向法院提出强制其支付抚养费的要求,不知可不可行?我们的离婚协议做了公证,方便法院强制其支付抚养费要求的执行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