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2年5月21日和公司签订了两年的用工合同,现在公司以解散无锡办事处为由,要提前(10月底)与在无锡办事处工作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是合法的吗?
如果没办法只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想问一下,具体我能得到几个月工资的赔付?赔付工资以什么为标准?还有遗留的年假,每年一次的旅游等福利,是否也可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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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你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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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赔偿你两个月的工资(还可能涉及待通知金问题),
按你平均实发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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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你只能拿到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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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你的情况支付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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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