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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2年5月21日和公司签订了两年的用工合同,现在公司以解散无锡办事处为由,要提前(10月底)与在无锡办事处工作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是合法的吗? 如果没办法只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想问一下,具体我能得到几个月工资的赔付?赔付工资以什么为标准?还有遗留的年假,每年一次的旅游等福利,是否也可以结算?

合同纠纷
2013-09-23 22: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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