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由13人成立股份公司,其中由2个大股东各百分之二十五,后大股东通过有3个股东离去,收购他们股份使之股份达百分之五十一,所有过程均是他个人行为,末召开股东会,而且近年来公司又全资投资了两个新公司,又增加了他老婆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至公司成立之今公司未分红过,也不开股东会,只在需要银行货款等事情让股东签字,每年只给小股东当时原始股的利息,而且他全家吃住房汽车装修等所有费用均由公司支出,并且每年巧立明目从公司拿去很多很多,律师:请问我们小股东该怎么办?有什么法律可以保护我们,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