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在2007年与朋友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两人共同出资开发某一地产,双方约定各占50%的股份,由我老公负责开发项目等事宜,他的朋友负责收购这块地产。但协议约定由我老公先借80万元给他用于收购这块地产,在收购成功之前付给我老公利息,收购成功之后这笔钱可算为我老公的注资。如开发未成,将退还我老公的本金。后来,虽然收购成功,但由于政府政策变化,这块地未能开发,但是后来听说这块地要拆迁,由于大家都是朋友,我老公同意拆迁并口头委托他朋友负责拆迁一切事宜。但是,等拆迁款补偿给他朋友之后,他朋友只承认他是借我老公的钱,只将本金还给我老公。但我老公认为,既然是合伙关系,拆迁款也应该是大家共同享有的。请问,他们这种关系到底应该属于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