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父亲为甲,AB的母亲为乙即前妻,CD的母亲为丙)甲与丙结婚之前,其前妻已经死亡,他们共育有两个子女。他们每人有一分土地财产(集体所有的那种)。父亲与前妻共有一间住房。几年后,甲与丙结婚,增添了一间新房,有一间未建房的地基(说是留给D的)。之后有了CD,但CD的母亲和他们都没有集体分配的土地,不久后,父亲也去世了,母亲没有改嫁,一直抚养CD长大\\\“AB在父亲走后几年就分开CD母亲自己住了。AB长大成家了,CD相对还小,B把原本留个D的地基建起了房租,现在分家,正好有四间房,四姊妹一人一间,父亲的土地财产给CD,AB的母亲他们要,CD母亲没有住房,如果要给母亲的话则B起的那间就要收回不分,说是是他起的,请问这样分配合理吗?如果CD母亲和他们打官司,能胜诉吗?这财产该如何分呢?在此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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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亲与前妻共有一间住房,AB母亲过世,一半的房产属于遗产,由父亲和 AB 继承。
2 甲与丙结婚,增添了一间新房,属于父亲和继母的共同财产。父亲过世,房产的一半由继母 AB CD 继承。
3(说是留给D的,由B 建筑现在登记在谁的名下?详谈电话联系。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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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否胜诉要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对证据的认定法律适用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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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