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08年6月底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2010年6月底续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到2013年6月底合同到期,但是,12年4月份我得了癌症,公司给了9个月的病假期,到今年元旦开始我重新开始工作,今年5月份我又做了一个手术,公司在工手续之后发了通知给我,说明,跟我的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但是,又给我了9个月病假期到明年2月份结束。需要说明的是,我在今年9个月和去年9个月的病假期时,公司只给我很少的一部分工资,扣完三险一金之后仅有400-500元钱。我想请教的是,公司现在的做法是否违法,另外,公司是否补偿我相应的赔偿金。应该是几个月的工资?另外工资是按病假期工资算,还是按原来的正常收入计算?另外,因为病假期的工资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发放,我是否可以要求补偿?还有一点,这五年来,公司的三险一金没有按照实际工资的标准上,我可以要求维权吗?这个补偿是只接补给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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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种情况建议您申请劳动仲裁,可以直接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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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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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