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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入厂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由企业保管,2008年转接东发公司(挂名单位,并无公司之实,实属原单位),随后,与“东发公司”签订五金合同,有效期至2015年1月1日。2013年公司发生变动,被迫停产并未宣布破产,劳动合同未解除,五金该由谁承担,是否应得到相应赔偿

合同纠纷
2013-09-14 15: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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