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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单位是一家国营的服务性质的企业,后因所在单位经营场所拆迁,负责拆迁的单位返还我所在单位的经营场所后,由于改制,我所在单位的经营场所分拆成若干股分,根据职工工龄长短,重新入股组成新的公司.但几年来,公司并未进行过任何经营活动,完全依靠原经营场所的租金为职工发放生活费,而生活费的发放也是依据当时每个职工的工龄折算后,根据工龄的长短决定生活费的多少.如今,我面临退休,可在社保领取退休金了,我公司决定停发我的生活费,我认为是不公平的.因为目前公司的所有职工都未参加过公司本身任何经营或生产活动,都是靠原经营场所的租金领取生活费.我个人觉得,在这个意义上,生活费实质上就是每个职工入股分配的红利,只不过分红不是以年度分红的形式出现,而是以每月分红的形式出现.既然如此,作为公司股东之一,我仍然应该继续得到每月的红利分配. 不知我的看法正确与否?请指教,并请给予较为祥细的答复,让我在找不到头绪的纷乱中理出一条清晰思路来,谢谢!

经济相关
2005-07-27 16: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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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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