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诉求3点:一、本人1992年上班至今,单位只从2004年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单位补缴1992年——2003年的养老保险;二、工龄工资区人社局按照《区聘用人员工资调整方案》只从2005年算起,2005年-2007年每年10元,2008年后每年20元,之前的一律不算;三、带薪年休假,区里年休假都发钱,本人从没享受过,能否主张这个年休假。请问这三点诉求要是经过仲裁能胜诉吗,仲裁时本人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谢谢你们能在百忙中抽出时间给予解答,越详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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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搜集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追问:有劳动合同及单位同事的证明,单位同事和我是一道进的单位,他进编,而我没进编,这样的证明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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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