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刑事案件
2013-09-14 09:38:23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A、非法拘禁罪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B、东莞市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的,每增加12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或者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造成他人精神失常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量刑要结合当事人犯罪动机和本案对社会的危害性大小,以及当事人在本案中是否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等因素确定。..最终要落实在证据上.,建议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调查证据。。。。
  • 拘禁他人达八小时以上的。
  • 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攻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要看有没有非法拘禁的事实,有没有实施拘禁的行为。如果没有拘禁,对方自愿与他在一起,那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