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司决定大裁员将我们这些合同工全部转入劳务派遣公司,单位要我们自己写自己自愿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在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回本单位上班。可是,不是我们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单位要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我们写,单位这样做是什么意思,对于我们有什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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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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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约了,你们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单位辞退你们,你们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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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