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婚恋诈骗3万7千余元,本人持书面报案材料及部分聊天记录至辖地派出所报案,控告婚恋诈骗,请求公安机关予以调查,接待民警仅简单听取情况即以“恋爱期间,自愿付出”为由拒绝受理。后经民心网投诉,辖地分局法制大队依然以同样理由拒绝。
督察、控申科都进行了咨询及投诉信访,接近两个月时间,至今无结果回复。
请问警察以“恋爱期间,自愿付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合法吗?如果此理由合法,那是否可以认定只要是谈恋爱,对方就算有诈骗行为,涉及金额巨大,公安机关也不会受理。这不是形成合法犯罪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