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7月买的房子,和售楼处也签了购房合同,在2012年9月份办理的贷款手续,合同定于2013年6月1号前交房,但等到7月20多号等到收房通知,但我们去时看到的房子和合同的户型不一样,也没有收到过户型变更通知,和开发商协商无果,后来售楼处找到我,说那套房子被开放商当机房,没有我的房子,他们也在和开发商协商,已经快一个月了也没有回信,我想知道他们属于什么行为,要是起诉的话是起诉开发商还是售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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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详谈电话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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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谁签订的合同、将房款交给谁了起诉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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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起诉解决 支付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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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应起诉开发商,要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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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起诉开发商,售楼处只是代理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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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