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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离婚不能协议离婚。因离婚涉及到身份关系,不能适用民事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不能正确表达自身意志的情况下,不能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不能表达自身意志,理论上通过法定代理人制度提出离婚诉讼,是存在疑问的。但是,在现实情况下,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及利害关系人利益,其法定代理人经常提出离婚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存在法律价值冲突,经过价值判断结合实际,人民法院通常受理此类案件。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的程序
首先,必须变更法定代理人。这里存在一个法定代理人资格的变更问题。按照法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第一顺位法定代理人是其配偶。在离婚诉讼中,其配偶自然不能作为其代理人,要变更其父母等近亲属为代理人。关于此点,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基于法律解释的当然推理原则,法院没有必要通过一个专门的诉讼程序来达到变更诉讼代理人的目的。
其次,在离婚诉讼程序中或离婚诉讼程序前,必须通过一个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别程序,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该特别程序是在离婚本诉前还是中提出,均符合法律规定。不过按照简便高效、易于操作的原则,在提出离婚本诉前,本律师还是建议先做特别程序。
最后,在完成以上两个步骤后,进行离婚本诉的审理。具体程序不做赘述。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进行离婚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进行离婚诉讼,所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
1、程序方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在离婚诉讼前或诉讼中必须提出确认行为能力特别程序的申请。该特别程序应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确认行为能力,一个是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的变更或指定。如果是在离婚本诉中提出,本诉应当中止,待特别程序完成后,恢复本诉的审理。
2、实体方面
实体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人民法院如何判断双方是否应当离婚。现实中,关于植物人离婚的案例很多,法院基于不同的理由做出了不同的判决,有的判决离,有的判决不离。本律师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考虑一下几个问题综合判断.
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基本生存问题。如果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离婚后没有其他近亲属进行照顾、看护,其生存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此种情况不宜判决离婚。如果其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可以判决离婚。
其次,关于夫妻互相抚养义务的认定。有的法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从而判决不能离婚。本律师认为仅根据此点而认定,是极端的做法。夫妻互相抚养的义务是由基本人伦决定的,有其合理性。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履行夫妻抚养义务有一个前提,就是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如果配偶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没有虐待遗弃等行为,且无任何剩余财产,其追求婚姻自由幸福的权利是应该得到保障的。
第三,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生存权及配偶的婚姻自由幸福权价值冲突问题。本类案件涉及到此两类价值的冲突。根据婚姻法,判决夫妻离婚的基本依据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在植物人离婚案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肯定是不能履行夫妻义务的,已经不存在婚姻感情的基础,其配偶提出离婚,就此点本身是可以判决离婚的。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离婚后的生活得到妥善安置,应当判决离婚。
综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进行离婚诉讼,应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法律价值,在其离婚后的生存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应保障其配偶婚姻幸福权,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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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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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残疾人保护法》有明确规定,残疾人拥有婚姻保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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