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7月1日到一家医药公司上班,试用期没签合同,我是8月1日是日转正,签合同了,我8月27日提出辞职,我是按正常的程序提前30天交辞职信,在于公司会计沟通时会计说在上到9月30号才能办理离职手续,不然不上到30号就扣工资,请问题这样合理吗?
另外,我签合同之后,公司一直没有给合同给我,一直在拖,今天说合同重新拟定,因为南京的社保基数调整,那么对于即将离职的我,我没有拿到公司先签的合同,而且公司也不打算把合同给我了,那么我现在是算正式员工还是怎样呢?请问我要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