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08年底车祸,鉴定为七级工伤,公司已协助办理了一次性伤残补助的赔偿,治愈后继续留任原公司(A公司)工作,公司对我很负责人,所有的待遇都没有变化。 近期,由于所在部门独立出来,组建新的分公司.我已与新成立的公司(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签订了一份劳动主体由A变更为B公司,由此带来的疑问: 1. 我此时是否还可以向A公司提出索要“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就业补助”的赔偿? 2. 如果我没有索要这个赔偿,未来当我离开B公司时,B公司是否有义务对我进行这两个一次性的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