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交强险,未过户,原车主和中间转卖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12月,我被乘二轮摩托车的何某撞伤左三踝骨折住院,十级伤残。经永川交警大队出事故责任为何某全责,我无责。2013年5月我向永川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未过户的原车主刘某、蒋某和何某(09年11月原车主刘某以以旧换新方式换给蒋某,12年2月蒋某再将车1000元卖给肇事者何某)三名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我各项损失。刘某在换车前2008年4月交强险到期,此车就再也未办理交强险至到出事时,蒋某和何某均未办理过户。
2013年7月法院判决肇者何某(没有赔偿能力)一人赔偿。法院依据:刘某、蒋某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其已将车转让并丧失对该车的控制权与支配权和《侵权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