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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市民A有私人住房五间,背靠大街。2008年3月,B来此地开餐馆,欲以一万元月租租用该房,但A欲参与分成。双方签订书面合同,规定A、B按3:7的比例分配赢利,A不干预B的经营也不参与经营管理。从2008年到2010年9月,两人按约分配,A共得4万元。2010年10月,B不慎购进一批有质量问题的牛肉,造成中毒,赔偿医疗费、损失和罚款等费用共20万元。A认为自己未经营饭店,是饭店的出租人,B将自己登记为合伙人未经本人同意无效,中毒事故与己无关。

刑事案件
2013-09-09 21:12: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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