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交通事故,受害人当场死亡。县事故科调查车辆说是本人车辆所为——因车上有几处划痕。但是,本车上划痕有出处,且有证人证词。县事故科鉴定为本车肇事,本人对此鉴定不认可,要求重新鉴定。事故科不同意重新做鉴定。现在距事故发生已有近两月,前天将驾驶员带走,理
由是交通肇事逃逸。现在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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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你们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你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注意: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以上回复,请采纳并评价。
追问:我的车辆未曾与受害人接触过。划痕是其他时间与其他车辆,物体所致,与受害人摩托车不曾接触过。鉴定书说是本轿车与摩托车相蹭。根本没有的事情硬说是我所为。冤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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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协助把问题调查清楚,以便以后作为证据。来电详询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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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