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处理我的民事借贷纠纷时, 我是在别人的借款条子上写了个担保签名 在查封我的仅有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因他们执行不到借款人的钱物后,在我并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就将我的安置房拍卖了,并寄来了拍卖成交书,这个执行的法院是出借人当地的法院,而我的房产是距他们几百公里以外的我的居住地,出借人肯定与当地的法院搞好了关系,从一系列他们的这个做法就能看出,他们是否可以异地来执行?这其中有否违规的地方?我的房产也没有去产监处和任何人去做过抵押手续,再说才刚拿到的回迁房,房产证、土地证都还没发下来,他们这样就已经给拍卖了,可以申诉吗?并且同时还将拆迁时政府给我儿子 我们当地政府有文件,年满18岁的儿子在同一个户口上可以除拆迁补足面积以外另给一个子女享受一套低价的优惠房的房票,钱由自己出, 名下的一套房产 房票上及登记处上都是我儿子的名字,只是还没去交房款的 也给同时以低价拍卖了, 当时接到说要以我欠款的名义拍卖我儿子名下的那套还没到手的房子时,我儿子曾写异议书寄给执行法院,法院也定了异议听证日,儿子因定的日期那天刚好单位出差无法前往几百公里的法院,但都提前与那个法官通电话沟通请求改期,当时的法官表示说再说吧,后来也就直接拍卖了,也没有得到通知 。还有刚开始查封的时候,同时将我父母亲仅有的的一套住房也查封了,至今都还未撤销,说是因我父亲前年刚去世,我作为儿子,父母的房产中的一半是我父亲的遗产,我也有份,父母的住房是一套60平方的老80式公房,我还有二个姐姐一个妹妹,现在的一个85岁的老母亲,他们的这个做法是否太离谱了,借款人也只是欠了170万,他们现在找不到借款人,现在将我的整个家庭搞的是一塌糊涂,还有,今年的1月4日, 已过元旦 ,他们法院还到我们当地的公安出入境处申请了停止我办理港澳通行证的权利,逼得我什么都做不了,请求咨询,这个停办是否也合理?是否也有期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