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签定了二手楼买卖合同,我是买家,并在当月向工行申请按揭贷款,同意贷款意向书已出,当时房价是41.2万元,首付18.2万元,货23万元,分八年付,当时签订合同时有9.3折的银行利率打折,现在房子已过户,房产证也在按揭公司,现在按揭公司以现在工行可以快放贷款为由,但要求重新签定新的货款合同,但折头就要上浮到9.6折,中间的差价该由谁付,另外银行这算不算维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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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不同意签定新的合同,要求继续按原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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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有违约,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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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不同意签定新的合同,要求继续按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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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