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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30,现已经离婚,户口在农村,一直未迁出去过,离婚后有一女儿,现抚养权也在我这边,已跟随我落户,目前村里拆迁,我家还有父母,加上我女儿一共四口人,安理说应该分配到两间宅基地,但是现在街道里说,我跟我女儿不能分配宅基地,除非我前夫现在已经结婚,或者是我马上找一个愿意到我家做上门女婿的老公,我跟我女儿才分到宅基地,我想请问,法律有明文规定吗?我这种情况是不是就不能享受村里的福利?

婚姻家庭
2013-09-06 17:38:3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有权按人口分得地基
    追问:你好 陈律师 我这边有个地方性的法规 第六条 拆迁户安置人口数按实施拆迁区域调查登记时该户农业在册常住人口计算。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独生子女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按1人计算。违法生育子女按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违法生育子女建房人口数计算标准的通知》(路政办发〔2006〕1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在迁出或注销户口时属于本村村民的现役军人、服刑人员,可计算安置人口数。
    (三)大中专在校生,入学时户口直接从本村迁出的,可计算安置人口数。
    (四)在农村有合法房屋的夫妻双方,有一方转为非农业户口,且户口在本区内的,该非农业户口可计算安置人口数。
    上述(一)、(二)、(三)、(四)项所列人口,凡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购建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等住房优惠政策的,不得计算安置人口数。
    (五)男方已有农村住房或者可以申请农村建房的农嫁农人员,应在男方计算安置人口数。
    第七条 现农业户口人员将原合户报批的房屋分析或赠与他人,及在1987年1月1日以后出卖或转让房屋的,计入原户限额面积。
    第八条 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其原有报批房屋、继承或受赠房屋、村内调剂使用房屋,按限额批建的房屋(含国有出让、国有划拨、集体使用), 计入该户限额面积。
    村民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合并计算该户的建房面积,只能选择一处安置。
    第九条 拆迁户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农业户口儿子,其达到法定婚龄的儿子,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可单独立户报批,但父母应与其中一子合户报批。既有农业户口儿子,又有非农业户口儿子的,父母应与农业户口儿子合户报批。
    女儿须同父母合户报批。
    离婚后,双方均未再婚的,按原户限额标准执行;一方再婚的,按新组成家庭申报。
    就是这几条 我跟女儿就不能享受村里的安置房
    解答:该规定剥夺你们的居住权,不合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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