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学员在校内校外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 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学生在校期间,严禁打闹,滋事生非,打击报复,打架骂人,私自翻越楼梯门窗和其他学校经提示,警示,禁止后仍胆大妄为,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2.所有学员来校及离校必须由家长接送,而他人代接的学员需家长提前告知校方,在来校及离校因家长不接送而出现安全事故的由家长负责。
3.所有学员来校上课期间身体有不适,家长应及时与老师沟通处理,学员自身是特异体质或有特定疾病,异常心理的而家长故意隐瞒校方的,校方难以知道的,在课堂上出现异常,本校不予负责。
4.请家长及学员自觉遵守学校纪律月公德,讲文明讲礼貌,爱护公物(损害公物照价赔偿)学员之间互助互爱,共同进步,校内严禁吸烟,乱扔垃圾,大声吵闹斗殴,不得持危险物品入校。
本制度一式两份,由学员和学员监护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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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很低,很多是单方面免责的格式条款,学校和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不清,可操作性不强。建议细化和合法化制定,长沙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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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如果其有财产的,先用其财产赔偿给被害人,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赔偿。因此,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被害人可以要求其父母等监护人赔偿损失的。如果协商赔偿不成的,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要是不清楚可以要求赔偿哪些费用的,可以找个刑事辩护律师详细咨询,该拿到的赔偿不要遗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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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委托其他人照顾未成年人,比如将未成年人寄养在别人家里一段时间.在他人受监护人委托照管未成年人期间,因为未成年人的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一般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非受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两个例外: 第一,如果监护人和受托人之间早就约定了在此类情况下由受托人来赔偿的,那么就由受托人来赔偿. 第二,如果受托人有疏忽,他本来应该发现未成年人的行为会损坏别人的财产或者会危及到别人的人身安全,但是因为大意没有发现;或者受托人故意让未成年人去损坏别人的财产或者伤害别人的人身的,则受托人需要和监护人一起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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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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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