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别人合伙成立了一个公司,我是小股东,也是法人,前段时间因为着急用钱,从公司借款15万,未经董事会同意,现在公司另一股东用这件事情压着我,不按他的办就报案,我后来补了借款条,借款条上写的是本人向另一股东借款,款项通过另一股东控股的公司支付,同时有另一股东收到借条的证据,这样可以吗?如果他告我挪用资金,我有机会胜诉吗?借款没用用于经营也没用用于非法用途,请律师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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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补的借条改变不了挪用的性质,且该借条是你与另一股东之间的借贷关系。既然所借款既没用于营利活动,也没用于非法活动,案情所述可能是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情形。如果没有超过三个月的话,那就尽快将该笔款项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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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股东借款属于个人借款纠纷,借条就是证据,别的不管。但你向公司借款在财务上不知道怎么做的记录,可能涉嫌侵占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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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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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规,但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建议及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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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要根据具体情形才能认定的,建议委托律师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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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