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欠我工程材料款14万余元,我曾出具委托书一份,授权周**全权处理我和郭**经济纠纷,代理权限为周**作出的任何合法决定,我表示认可。且最后一栏注明所有款项必须由我本人收取。 但在周**向郭**讨钱过程中,最后一栏内容被划掉了。而且周**以我的受托人名义与郭**签订协议,确定材料款为10万元,且于当日在协议上注明收到7万元,余款3万元到明年3月份支付。郭**又向法庭提交了周**7万元的收条(经鉴定,系伪造)。 庭上,一、我不认可周**作为我的受托人具有处分我权利、和代为收款的权力(代理权限不明视为一般代理);二、且委托书上被删的字据,付款人郭**作为提供证据的一方,应举证系我划去,否则作为一个付款人,理应看到被划的这一条款后在付款时,应谨慎注意,和我确认,无法确认就应该拒付,否则由郭**自行承担责任;三、结合郭**提供伪造的收条、授权委托书,及其主张的已付款7万元的事实,应作出对郭**不利的解释——即郭**支付给周**7万元与我无关,郭**与周**存在恶意串通,周**代表我与郭**签订的协议无效。然最终未被一审法院采纳,确实也不好说存在什么其他因素(无证据呀) 律师,您看我以上的分析对吗?我确实是受害者,现在都不敢上诉了(最迟2013年9月8号)。谢谢指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