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在我们结婚之前,我丈夫于2011年一次性全款买了一套住房,我和我丈夫是在上个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了,离婚协议书上我们协商一致,这个房子归我丈夫单独所有,现在如果我对这个协议后悔了,想重新要这个房子,而且我的前夫也同意把这个房子给我,是无偿赠与。但是,因为这个房子价格巨大,我需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我个人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我想咨询的是,能不能有其他的办法,能让我少付一些钱,比如能不能通过法院起诉,重新判决呢?当然,我丈夫是愿意给我这个房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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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协议已经生效 现在只能办理赠与
追问:律师你好,我们咨询过,现在通过赠与的方式,交税得15万,实在承受不起。您能不能帮我想想其他办法,比如要求法院重新判决呢?我前夫也是愿意的。
解答:可以先书面约定你对该房屋拥有永久无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待条件成熟时赠与人予以协助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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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只能办理赠与或者买卖了
追问:你好,我想进一步问一下,买卖和赠与,需要交的个人所得税是一样多吗?哪个更少一些呢?我们的这个房子是74万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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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再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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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